您的位置: 首页 > 走进示范区 > 公示公告
《关于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08-26 11:5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许示范管〔20263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作用,持续优化科创生态,助力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和战略性、新兴性、未来性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超前深度孵化。支持孵化器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顶级战略科学家团队等创新力量,围绕电力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先进技术,加速原始创新资源的转化孵化。强化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创新源头作用,建立项目资源遴选对接机制,鼓励其深度参与、指导孵化器开展概念验证和创业孵化。对引进新技术且实际运营满一年以上的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拥有实际自有研发、生产和服务场地,具备发明专利、研发费用、科技研发人员、正常纳税),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给予孵化器5万元资金支持,每家孵化器一年累计不超过25万元。

二、孵化产业生态。支持孵化器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通过开放研发需求、市场订单、应用场景等资源,促进在孵企业进入产业链、供应链,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每促成一家在孵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实际发生交付、正常纳税,给予孵化器一次性1万元资金支持,每家孵化器一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探索孵化金融。鼓励区内孵化器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方式设立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前移,对优质在孵企业进行“投早、投小、投长期”。引导孵化器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联合开发硬科技创业贷,支持硬科技创业企业发展。每促成一家在孵企业获得外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支持,给予孵化器1万元资金支持,每家孵化器一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孵化器运营机构采取自主设立、联合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并实际发生投资案例,每例案例给予孵化器投资金额的10%资金支持,每家孵化器一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联动合作。引导孵化器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定期梳理在孵企业发展情况和空间需求情况,及时为产业园输送创业企业及优质项目。推动孵化器与产业园、孵化器与孵化器之间共建创新服务平台,形成资源共享、服务互联、高效畅通的“孵化+加速+产业化”接力机制,接续培育科技企业及优质项目,加速形成具有区域优势的产业集群。每孵化成功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器200元资金支持,每年不超过5000元。每孵化成功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资金支持。每孵化成功1家高新技术规上企业,给予孵化器10万元资金支持。

五、推动智能孵化。鼓励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接入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打造线上沟通洽谈、展览展示、签约结算等虚拟孵化空间,促进供需智能匹配,探索构建数字智能孵化服务网络。鼓励探索OPC社区孵化、离岸孵化等创新模式,加快从提供基础服务向开展深度赋能转变。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企业、人工智能计算企业发挥数据、算力、模型和场景资源等优势,积极赋能孵化器和科技创业企业发展。

六、深化加速服务。引导孵化器对标《创新加速器建设指引》(火炬〔20243号),建设创新加速器,助推企业加速成长。鼓励孵化器承接毕业企业,以存在规模扩张需求、创新提升需求的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企业持续提供物理空间、融资服务、商业验证、技术支持、人才支撑、产业对接等服务。服务一家企业毕业两年内研发投入总额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给予孵化器5万元资金支持。取得授权知识产权数、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指标中两项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给予孵化器5万元资金支持。服务一家企业毕业两年内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资金支持。服务一家企业毕业两年内成为高新技术规上企业,给予孵化器10万元资金支持。

七、提升孵化服务。支持孵化器紧扣在孵企业需求,自建、共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深度整合优质产业链、供应链资源。支持孵化器加强与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团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业资讯机构等合作,配备高水平的研发辅助团队、技术咨询专家、律师会计专家、商业资讯专家,增强成果转化落地服务能力。

八、做精创业团队。鼓励孵化器聘请企业管理专家、技术创新专家、科技金融服务专家、科技资源服务专家、载体运营管理专家等,签约成为孵化器创业导师,组建专业化的导师队伍,开设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助力企业获得高水平的技术指导、市场分析、投融资对接、管理咨询、产业资源匹配等专业服务。

九、打造活动品牌。用好“双创”大赛、“创客中国”、“豫创大赛”等重大活动平台,鼓励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积极参与。支持孵化器链接国际国内创业赛事活动资源,举办或承办行业性高峰论坛、学术研讨、成果展览、产销对接等创新创业活动。在孵企业在全国、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按最高级别赛区获得最高奖项奖金,给予孵化器10%资助。

十、统筹创业场地。统筹孵化器区域布局,鼓励产业园区聚焦特色产业领域,通过自建、共建、委托运营等方式,打造配套好、品质优、专业强的孵化器。对协议支配场地孵化器,协调产业园区给予孵化器场地支持。

十一、推动体制创新。在具备条件的孵化器内设立政务服务站点或智能政务终端。推动具备条件的国资孵化器开展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孵化团队持股孵化、项目跟投、容错免责等体制机制创新。

十二、鼓励对标升级。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孵化器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申请市级、省级、部级孵化认定。部级孵化器在资格有效期内,按照部级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合格(C)的运营机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和上级奖励资金情况,分别给予上级奖励资金50%30%20%的配套资金支持。省级孵化器在资格有效期内,按照省级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合格(C)的运营机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和上级奖励资金情况,分别给予上级奖励资金的30%20%10%资金支持。

十三、加强监测评估。由管委会统筹协调孵化器建设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推进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在企业对接、产业赋能、信息共享、人才合作、金融对接、活动举办等方面抓好有效落实。及时掌握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发展情况,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做好评估与指导,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年报审核。对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经核实后提请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对孵化器在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经核实后提请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本措施内容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本措施有效期为发布之日—20291231日,第一次绩效评价截止日期为20261231日,以后年度绩效评价周期以自然年为准。资金来源为中原电气谷、芙蓉湖现代服务业创新圈专项资金。本措施由示范区管委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