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昌顺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号:地字第4110SFQ20150004号),项目位于明礼街以南、许州路以西,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企业未提出延期申请,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原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10SFQ20150004号)自行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一)款规定,我办决定注销已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10SFQ20150004号)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办提出。
经办科室: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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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