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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机制(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11-18 09:4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和《许昌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放管服”组[2019]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示范区政务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主要是指办事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的承诺履行、服务态度、申请材料、办事效率、跑趟次数、服务机制、勤政廉洁等方面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要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线上线下各类政务服务渠道全覆盖。

第四条 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设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示范区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

第五条 示范区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局办畅通政务服务评价渠道,统筹整合电脑、短信、APP(应用程序)、二维码扫码、实体政务大厅评价设备和自助终端等多渠道评价途径,确保办事企业和群众能够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及时有效评价。

第六条 办事企业和群众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行实名制,以便对评价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或回访。工作人员应对评价人员信息保密,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泄露评价人信息,不得骚扰、打击报复参与评价的办事企业和群众。

第七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按一次政务服务可评价一次的原则,采取综合评价和分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档次。

第八条 示范区工委办公室负责建立问题复核机制,负责对差评复核、转办、督办、反馈工作,对“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要在24小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不予采纳。经核查确定为差评的,第一时间转办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若办件生成7个自然日内未获评价,评价结果默认为“基本满意”。

第九条 示范区各业责任单位对“好差评”系统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整改。对评价为“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差评办件并经查实的,应在15日内进行整改,在期限内无法整改的,应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各责任单位要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用户中心、短信等方式向评价用户反馈,整改及反馈情况同步报送省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条 示范区工委办公室负责定期汇总示范区差评问题办结情况,采取抽查、调阅档案、实地察看、电话回访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示范区工委办公室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及时调查、找准根源、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差评办件和相关共性问题“双归零”。要跟踪分析示范区政务服务评价情况,将“好差评”反映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结果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等相关平台进行对外公示,接受办事企业、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示范区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个人绩效考核、政务服务各类考核评价、第三方评估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第十四条 示范区将评价结果落后的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长期服务评价靠后的工作人员,经教育无明显改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