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民文〔2014〕6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东城区社区工作管理局:
《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30日
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六)坚持分类施保原则。
二、保障对象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经济状况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四)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标准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三无”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农村“三无”人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二)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尚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城镇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对农村保障对象,在省定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实行A、B、C三类分类施保。具体补助差额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认定保障对象。
(一)个人申请: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不能以低保指标、审批时限等理由拒绝受理。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3.申请人应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许昌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需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入户调查:
1.乡(镇、办)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
2.核查人员由乡(镇、办)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核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
1.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办)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3.所有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4.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四)乡级审核:
1.乡(镇、办)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办)在民主评议后,要经乡(镇、办)低保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对申请低保家庭的审核意见。
2.公示。乡(镇、办)将经审核的拟保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期满后,乡(镇、办)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县级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后,要全面审查乡(镇、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3.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
4.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办)、村(居)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村(居)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6.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7.长期公示。县民政部门通过乡(镇、办)、村(居)将已审批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以及县、乡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五、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2.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3.房产。
4.债权。
5.家用电器。
6.贵重手饰。
7.高档家俱。
8.其他有价财产。
六、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计算标准
(一)家庭经济收入计算标准。
1.在职在岗人员,按实得工资计算。
2.离、退休人员,按实得养老金计算。
3.如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且今后不可能再补发的,由所在企业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或按实际所得计算。
4.对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计入家庭收入。
5.对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0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学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其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1)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20个工作日。
(3)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2000元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对农转非后土地和生活环境都未改变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的40%计算纯收入。
(6)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当地市场估价的40%计算纯收入(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猫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 家庭财产计算标准。
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的估算标准为:
1.现金、银行存款、债权按实有金额计算。
2.有价证券按核查前日公布的市场价值计算。
3.机动车辆、机动船舶按出厂年限及实际现状的市场估价,一般以品牌4s店、修理厂的估价为准。
4.贵重手饰、高档家俱等财产按市场同类物品价值估算。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城镇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费按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6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
农村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5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
3.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相关费用。
(四)特殊情况的核算标准。
1.对因城建征用土地、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或因城镇化发展,领取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的群众,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在所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家庭的购房、租房等费用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按家庭人口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分摊月数的计算方法是:可分摊月数=补偿金结余部分÷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月标准。
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安置费提前用完的家庭,可不受分摊月数的限制,据实核算其家庭收入。
2.对于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应根据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成员总收入计算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予以保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予以保障。
(五)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办法。
调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调查、核算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根据申请救助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救助对象(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在申请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申请救助对象居住的邻居,并由邻居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日常生活状况作出评价。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按第二条家庭收入计算标准计算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救助对象,应由户籍地乡(镇、办)受理其救助申请,并安排调查人员以委托调查函等方式向申请救助对象的居住地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群众评议。乡(镇、办)应当组织由乡(镇、办)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5.信息核查。乡(镇、办)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对比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6.其他调查方式。
七、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十二五”期间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障金),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性支出。包括个人交纳的基础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障支出。
(八)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八、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非生活必需品或消费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消费支出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金银、玉器手饰,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高档饭店、麻将室、棋牌室、卡拉OK厅)酗酒、赌赙,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家庭成员人均持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市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
(三)有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工作的,有固定收入的。
(四)家中拥有汽车(运输车辆或乘坐车辆)、大型农机具、名贵宠物、高档家俱、钢琴、40吋以上大屏幕电视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非生活必需品。
(五)包租种植他人耕地的。
(六)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或在企业拥有股份的。
(七)有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店、卫生所、手工手艺、机动车修理部的个体经营业主。
(八)申请日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家有两套住房的,新建楼房(农村宅基地平房除外)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拥有商业门面房、店铺的,有房屋出租的。
(九)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劳务人员;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
(十)低保对象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被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的,在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家庭成员的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在追缴其多领的低保金半年后重新申请)。
九、规范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联席会议制度。
1.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4.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
(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制度。
1.探索成立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加强机构、队伍和信息核对平台建设。
2.经申请救助家庭的授权,由低保审核人员开展申请家庭经济收入信息核对查询工作。
3.通过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计生等部门,定期开展机动车、养老保险、劳动就业、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死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核查工作。
(三)诚信承诺制度。
1.困难群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要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2.困难群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要签订《许昌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委托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查询。
(四)长期公示制度。
1.县级重点公示低保政策、审批程序和举报电话。
2.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公示低保政策、申请低保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村(社区)保障对象数量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
3.村级重点公示保障对象的姓名、保障人口、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标准等情况,并公示县、乡、村三级举报电话。
(五)动态管理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A、B、C分类施保,定期审验,动态管理。
1.A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实行足额救助。
2.B类对象为中长期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或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3.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主要成员在正常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给予一般标准救助。
4.定期审验。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A类对象1年审验1次, B类对象半年审验1次,C类对象一季度审验1次。
5.动态管理。加强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异议听证制度。
1.对申请低保或现有低保对象提出的异议、争议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公开听证。
2.针对群众的异议、争议问题,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听证准备,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3.听证会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组成听证团,乡镇(街道办事处)派人督导,必要时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听证,民政部门派人督导。
4.严格组织程序。一是由组织评议的人员和异议人分别宣读《诚信承诺书》。二是由异议人阐述异议理由,介绍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情况,公布每月家庭开支,包括水、电、气、电话费等,并接受听证团成员及邻居的质询和监督。三是工作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四是参加听证的有关成员根据相关规定,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表决。
5.对听证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由参加听证团成员签字存档并上报。
(七)监督管理制度。
1.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4.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本村(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
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回复处理结果。
(八)举报查证回访制度。
1.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分别设立最低生活保障意见箱,半月收集一次,做好分类处理。
2.县、乡民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认真登记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等信访件,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3.实行低保信访首问负责制和接待登记制。第一位被问的工作人员要负责解答来访人的提问或者引导其至专门接待人员处。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认真记录。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突出、疑难问题和异常情况,以及群体性的来信、来访,除认真接待、紧急处理外,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做到有报必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书记市长转批的信访件要在5天内作出调查回复,局长信箱转批的信访件要在7天内作出调查回复。上报办理结果时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5.对署名举报的案件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定期对署名举报和留有联系方式的群众进行回访,主动征求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
(九)责任追究制度。
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下列责任过错时,应酌情给予责任追究。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受理低保对象申请,拖延调查、审核、审批时间的。
2.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不认真入户调查和审核,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造成不良后果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享受低保待遇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4.采取虚报、隐瞒、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资金的。
5.在调查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十)档案管理制度。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完善低保对象信息档案。
1.县级低保管理机构档案主要包括:
⑴个人档案。包括低保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复印件,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对象诚信承诺书、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按一户一档装订成册,专用档案盒保管,做到内容齐全、存放整齐。
⑵定期审验的相关文件、资料、记录。
⑶综合档案。包括上级来文,本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政策和制度,城乡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资金指标文件、统计表、汇总表,享受、调整、停发保障金的通知,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城乡低保对象台帐等。
⑷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记录。
2.乡(镇、办)低保管理机构档案主要包括:
⑴个人档案。包括低保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复印件,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对象诚信承诺书、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按一户一档装订成册。
⑵城乡低保对象及低保金发放花名册。
⑶乡镇入户调查记录、集体评审记录、定期审验记录。
⑷每季度核查回访情况登记表、公益劳动登记表、综合统计资料等。
3.村(居)委会低保档案主要包括:
⑴入户调查记录。
⑵民主评议记录。
⑶村(居)低保户花名册和基本情况。
⑷公示资料。
⑸每月(汇报)签到表、公益劳动登记表。
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一)认真履行职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办)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并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做好低保的日常管理,提高低保认定准确率。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加强低保的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落实工作制度。十项工作制度是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据和保证。要严格落实低保工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低保的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打造阳光低保。
(三)落实应保尽保原则。低保不能设指标限制,乡、村不能以低保指标有限为由拒不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均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四)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受理低保申请不应设时间限制,乡、村不能以受理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凡是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乡(镇、办)均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安排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对经核查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状况确实困难的对象,县、乡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救助或其他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