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
〔2011〕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部令第 23 号)
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尚集镇社会劳动保障所
联系方式
0374-5650911
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招(录)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召(录)用之日起 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②职工录用花名册 1 份(用人单位加盖印章,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合同起止时间等)。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证明。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由本人在 就业后 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
灵活就业的,提供所在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就业证明。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同上)。
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 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