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豫办〔2021〕32号)和《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许办〔2022〕1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中之重,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二章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议事日程和向党工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管委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纪工委、组织、政法等部门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范畴。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第六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委会重点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时段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督促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管委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管委会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将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安委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同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
(二)协助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落实党工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七)重点时段带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八)督促协调纪检和组织、统战、政法等部门(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支持、督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及时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承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分管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安委会职责
第十条 安委会职责:
(一)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对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
(六)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检查上级交办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方案,组织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巡查。
(五)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省、市和区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月”“五进”“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提高本行业(领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九)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及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中原电气谷发展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指导工业有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辖区内工贸行业、工业企业等行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推广安全科技成果。
(四)负责全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商务中心区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指导服务业有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辖区内总体经济、金融保险、跨境电商、文化创意等行业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纪工委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问责。
(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落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三)督促本系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党工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宣传方面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宣传。
(三)指导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
(四)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应对,审核把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方面
(一)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并组织实施,积极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数字化建设和人才培养。
(二)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统一战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各级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本系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人社局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方面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选优配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培训优秀年轻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等。
(四)督促本系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社方面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方面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表彰奖励。
(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规范用工行为。
(三)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育、考核、奖惩等方面政策。
(五)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六)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局安全生产职责:
发改方面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区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做好区本级政府投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资金支持应急管理能力重大项目建设。
(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三)统筹推进示范区发展工作,配合许昌市编制规划纲要,开展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优化提升产业发展定位和空间功能布局,从源头做好安全生产管控工作。
(四)制定实施能源行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不含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负责指导协调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电力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七)组织编制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核准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
(八)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九)负责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指导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区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方面
(一)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三)指导监督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
(四)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及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六)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九)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防震减灾方面
(一)建立完善全区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向全区和有关部门提供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加强地震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负责防震减灾系统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防震减灾系统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
住建方面
(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住房安全、危房改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协调配合市住建局做好燃气、热力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市住建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城市非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协调配合市住建局做好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五)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管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检查。
(六)组织整改消除由住建部门接管的城区道路跨桥梁安全隐患。
(七)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擅自改动主体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老旧桥梁维修、改造、拆除工程及存在倾覆风险的高架桥技术改造等方面安全监督检查。
(九)负责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方面
(一)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实施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承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加强有关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全区公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营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许可管理工作。
(六)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旅游包车企业、旅行社通过落实安全告知、合同约定、行程中重申等方式,提醒旅客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
(七)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公路规划、政策和标准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的衔接。审查批准穿跨越公路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油气输送管道的项目施工许可。
(八)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方面
(一)协调配合市水利局组织、指导自供区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调配合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配合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道堤防、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
(四)配合做好全区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建设、运行、设施(含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安全。
(五)协调配合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协调配合市水利局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轻轨沿线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的行为。
(七)协调配合市水利局负责与轻轨交叉的水利设施问题排查及整治工作。
(八)协调配合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领域资金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绩效监督管理。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和项目工程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沐浴、美容美发、洗染、家政服务、人像摄影、家电维修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经审批的党政机关举办的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石油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加强安全监管。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行业管理,依法查处安全保护区内擅自消纳渣土、堆放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及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和“城市家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域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安全监管,承担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园林绿化、景观照明、数字城管和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中心城区城管系统环境卫生的监管,承担区域内的环卫设施拆除和异地重建、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组织内河水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军人事务方面
(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所属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二)支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涉军事项的协调、报批。
教育方面
(一)负责教育系统、直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应急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学生防溺水、消防安全防范等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教育设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强化校园周边重点巡防,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六)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族宗教方面
(一)依法登记开放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民政方面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有关政策标准。
(二)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做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方面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负责对旅游安全实施综合治理,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旅行社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租赁旅游包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督查旅行社租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包车接送旅客的行为。负责指导公园加强安全管理,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全区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六)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卫健方面
(一)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卫生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加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依法对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五)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六)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体育方面
(一)负责本系统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农业农村方面
(一)依法履行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质量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田间作业或转移过程中的事故处理、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指导农药科学安全使用。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畜禽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方面
(一)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道堤防、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
(四)承担全区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建设、运行、设施(含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安全。
(五)负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区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建设。
(二)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三)引导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政法方面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内容。
(二)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支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三)督促本系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司法方面
(一)承担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督促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落实普法责任。指导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节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的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节监测。
(四)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反映劳动者诉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草案的拟定和修订工作。
(三)参与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康杯”竞赛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动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妇联安全生产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五好家庭、和睦家庭评选工作内容,增强广大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的隐患。
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组织全区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与安全生产规划加强衔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关系。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及隐患调查评估,指导督促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审核新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的路由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审核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指导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改建、扩建群租房等行为。
(五)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管工作。
(六)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七)督促全区林业系统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区森林防扑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及扑火技能训练、防扑火演练。
(八)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区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产品、影响生产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管理,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标准。
(六)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生产销售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电动机动车产品生产安全管理。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安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五)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
(六)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公安)
第三十五条 交警七大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二)依法监管相关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依法对“两客一危一货一面”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路面执法,依法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非法载人、逆行、闯红灯等行为。
(六)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准许驾驶校车资格。
(七)负责交警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消防大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以及联合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公众普及工作。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指导监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森林、草原火灾除外)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全区火灾数据统计分析。组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分级管理。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以市场准入、重点整治、强化保障、推动落实、促进达标升级为主要职责。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主要职责。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以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调查摸底、信息报送、配合执法为主要职责。行政村和社区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安全劝导、报告安全问题线索为主要职责。
(二)属地管理。落实国家规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公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隐患较多、特别是列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
(三)风险研判。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度,成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专班,全面收集风险信息、认真识别风险来源、准确评判风险性质、科学分析风险原因、及时预测风险趋势,全面澄清高危行业领域风险底数,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要主动采取防、管、控措施,把安全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精准执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执法管辖权限,按照明确的监管范围实施分级分类精准执法。健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异地执法检查等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件报告制度,定期梳理通报,示范引导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五)警示教育。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全面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本单位和本行业重点企业负责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组织全体职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警示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参照本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三个必须”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职责清单相应修订调整。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类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类表
类别 |
安全生产职责 |
具体部门 |
部门 数量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原电气谷发展服务中心、商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招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七大队、消防大队 |
14 |
负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 |
将安全生产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党工委办公室、组织人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
5 |
负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政策措施。 |
纪工委、党工委办公室、组织人社局、社会事务管理中心、政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工会、妇联、共青团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