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示范管文〔2016〕106号
工信办、商务中心区,示范区各局办、各镇(办事处),各派驻单位,投资公司、瑞新公司:
为做好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改善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经管委会研究,制定《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1日
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为规范示范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解决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豫建保〔2015〕16号)、《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许政〔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
(一)申请对象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豫建保〔2015〕16号)中第三条“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的规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已在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能够证明本人在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务工满1年及以上的有效证明);
2、在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商业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在许昌市区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4、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以上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同时具备。
(三)申请资料
1、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2、身份证(身份证需提交2代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户口簿(申请人需提交同一户籍所在家庭成员户籍资料、申请人已婚但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同时需提交配偶本人户籍资料、外来务工人员仅需提供本人户籍资料);
4、婚姻证明(已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住房证明(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
6、与所在单位签订的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缴纳满1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能够证明本人在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务工满1年及以上的有效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务工满1年及以上的有效证明需为原件。
二、申请方式
(一)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示范区公租房的,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申请,由所在工作单位汇总并进行初审后上报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租房的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对提供的入住人员清单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需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审查流程
(一)申报审查流程
示范区公租房采取集中申请和多部门联审的办法。各成员单位按相关工作职责和程序落实联合审查任务。
1、由申请人填写《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按照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示范区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示范区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用人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于申请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整理完成,并将申请资料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结果,反馈到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到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统一审查,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示范区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分配程序。
(二)定期联合年审
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公租房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联合年审,主要审核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人员的住房、务工、婚姻等情况。公租房配租资格每年审核1次,同时采取公示、公布监督电话等方式经常性公示。
对于已经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住房、务工、婚姻等情况变动的,由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对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保障资格、保障方式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分配管理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示范区公租房的分配采取集中分配的方式进行:
(一)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租房的申报情况上报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由示范区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供求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摇号分配。
(二)如进行摇号分配,由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摇号分配方案进行公开摇号,并将摇号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根据摇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选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如申请人员数量小于(等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原则上将不再进行摇号,直接由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具体情况,指定房源,集中入住。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或确认房源后确定入住的,由申请人与许昌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为最大限度保障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在申请人员数量大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的情况下,在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及市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商业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申请人作为第一批次顺序进行摇号,在示范区行政代管区域内无自有房产、商业住房,但在市区自有住房、商业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平方米的申请人作为第二批次顺序进行摇号。
(七)申请人需在签订《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30天内入住使用,如在限定时间内不入住,视为放弃公租房入住资格,将收回该处公租房另行配租。
五、租金及相关费用收缴标准、管理及使用
示范区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收缴标准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根据示范区实际情况,参照市区小区配建的公租房(名门尚居、NAPA溪地、空港新城、东方雅苑等)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及标准如下:
名称 |
收缴标准 |
收缴主体 |
参考依据 |
租金 |
4元/㎡/月 |
物业公司(代收) |
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 |
物业管理费 |
1.1元/㎡/月 |
物业公司(代收) |
《许昌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 许价[2003]91号 |
水费(1-4层) |
按自来水公司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
自来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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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 (5层及以上) |
5.5元/m3/吨 |
物业公司 (代收,二次加压) |
同类型小区收费标准 |
天燃气费 |
按天燃气公司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
天燃气公司 (充卡预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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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 |
按电业局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
物业公司 (代收,充卡预付费) |
|
暖气费 |
按暖气公司当期相关规定执行 |
物业公司 (代收,相关规定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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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使用费 |
30元/户/月 |
物业公司(代收) |
同类型小区收费标准 |
绿化养护、公共照明费 |
10元/户/月 |
物业公司(代收) |
同类型小区收费标准 |
垃圾处理费 |
7元/户/月 |
物业公司(代收) |
《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许政[2005]34号 |
电视、电话、网络等相关费用 |
按相关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
相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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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许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许政办〔2015〕38号、《许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相关规定,公租房的物业管理拟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许昌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中标单位代收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全额缴入许昌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租房管理银行账户。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由许昌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及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区房屋租赁价格及市场变动情况,每三年组织评定年度住房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缴标准,根据房源周边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行。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许昌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公租房小区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由示范区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许政〔2015〕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