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示范区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许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许教基〔2024〕103号)和《许昌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实施细则》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各招生学校按照所在区教育部门要求完成本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测评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公办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学生按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坚持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坚持户籍与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一致原则。
(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招生工作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示范区所辖区域,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跨区招生、超范围招生。
(四)坚持公平、公开原则
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统一使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河南省招生入学“一件事”办理平台,开展学生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工作,全面实行阳光招生、规范招生。采取多种途径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二、招生对象
1.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属地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2.初中:具有属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小学毕业学校学籍信息表。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初中招生
1.发布招生政策。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通过官方媒体查询招生通知。各学校将学校招生公告张贴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招生公告需包含学校学区、报名条件、报名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
2.报名。今年继续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家长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http://ywzs.jyt.henan.gov.cn/)或河南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办理平台,完善学生基本信息,向片区学校报名,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7月13日前完成网上信息采集。8月15日前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学校审核结束后,汇总相关材料报属地教育部门进行复核录取。适龄儿童家长(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学生信息的或登记学生虚假信息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就学资格。
各中小学生的报名工作由各学校负责实施。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一致,报名期间学校要在校园内设立网上报名点,帮助报名有困难的家庭进行网上报名。
3.录取报到。示范区教育部门、各招生学校完成资格审查、确定录取结果,8月26日前学校通过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利用线上线下发布录取公告等形式公布录取结果,安排学生到校报到。
(二)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实行“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随迁子女与示范区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2.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入学
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可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残联部门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4.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入学。
四、实施办法
(一)住户一致。户籍和自有房产地址一致且均在学区范围内的,可按所在学区进行审核录取。(自有房产不包括商住或公寓性质。公租房(廉租房)与自有房产同等待遇。)
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全家户口簿。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学生与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房产证未办理的,可提供商品房销售部门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小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归属证明;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以上房产均需具备入住条件且实际入住,并提供实际居住产生的佐证材料。
(二)(村)社区居民。(村)社区居民需要提供全家户口簿。
(三)三代同居。三代同居指适龄入学儿童父母名下没有房产,孩子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父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三代户籍与房产一致),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该种情况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为依据按照所在学区进行审核录取。
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全家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归属证明。
3.父母无房证明。入学所需无房证明可到所报名的学校统一登记,由接受报名的学校到不动产处统一出具。
(四)房产证、户口簿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具有主城区户籍,但与自有住房地址不一致的,以房产为依据进行审核录取。(自有房产不包括商住或公寓性质。公租房(廉租房)与自有房产同等待遇。)
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全家户口簿。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学生与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房产证未办理的,可提供商品房销售部门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小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归属证明;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以上房产均需具备入住条件且实际入住,并提供实际居住产生的佐证材料。
(五)进城落户。具有房产但无示范区户籍,并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和自有房产地址一致,且均在学区范围内的,可按所在学区进行审核录取。(自有房产不包括商住或公寓性质。公租房(廉租房)与自有房产同等待遇。)
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全家户口簿、法定监护人有效期内居住证。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学生与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房产证未办理的,可提供商品房销售部门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以上房产均需具备入住条件且实际入住,并提供实际居住产生的佐证材料。
(六)学生及其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示范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在网上报名时,根据居住地所在区域进行网上报名,经报名点学校初审、教育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全家户口簿(须示范区户口)。
2.房屋租赁合同(须在示范区)。
3.无房证明。(无房证明开具办法同(三))。
(七)拆迁户。非货币化安置拆迁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城区城市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已交付的,学区按新安置的住房居住地进行审核录取;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且无其他房产,学区可按新安置的住房或原居住地进行审核录取。货币化安置拆迁自货币化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尚未购房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学校入学。超过两年仍未购房,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现场审核须提供的材料:
1.全家户口簿。
2.拆迁合同。
3.无房证明。(无房证明开具办法同(三))
(八)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在示范区居住务工或经商的非许昌市示范区户籍人员的子女。该种情况入学可在务工地或经商地所在学校网上报名,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各学校按照“四统一”原则,对随迁子女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
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从业人员随迁子女
1.劳动合同。从业人员需是适龄儿童的第一监护人,有与示范区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2.社保凭证。示范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给员工或个人连续缴纳的社保缴费凭证。
3.居住证。
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1.经商人员需是适龄儿童的第一监护人,须提供示范区范围内工商营业执照。
2.居住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招生报名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周密谋划,制定方案。各招生学校要在区教育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同一时间节点、同步推进招生各环节的工作,确保2024年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推动优质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差距,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三)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
各学校要健全控辍保学联保机制,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坚决防止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四)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在报名工作中,各学校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根据招生入学工作需要,如实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五)严格控制班额招生
各学校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22〕105号)要求设置班额,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六)加强招生入学学籍管理工作
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按照招生名单及时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规定,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七)严格落实纪律要求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八)加强招生宣传
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招生咨询窗口和热线电话,做好招生入学政策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释疑工作。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微视频、专栏解读等方式解读招生入学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持续宣传“双减”、普通高中招生分配生政策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举措和成效,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
(九)加强监督问责
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把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和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责任管理部门和人员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