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县级
2021-06-03 2021-06-09 15:36

关于印发《许昌市主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作者:【信息时间:2021-06-09 15:3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教基〔2021〕94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市直各中小学:

现将《许昌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魏都区、建安区、开发区、东城区、示范区,请贯彻落实,其他县(市、区)请参照执行。

附件1:许昌市主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附件2:2021年许昌市主城区小学学区划分方案.doc

附件3:2021年许昌市城区小学升初中片区划分情况.doc

附件4:2021年许昌市直属及部分区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doc

2021年6月3日

附件1

许昌市主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 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1〕103号)要求,现就2021年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营造阳光公正的义务教育招生氛围和良好的教育生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区教育局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市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并负责市直属学校招生和各区的入学监管工作;各区教体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学校招生和入学监管工作;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测评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公办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学生按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相对就近入学时,坚持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坚持户籍与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一致原则。

(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招生。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的,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摇号未中的学生由报名的学校汇总后交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

(四)坚持公平、公开原则

各县(市、区)要使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开展学生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工作,全面实行阳光招生、规范招生。采取多种途径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三、招生对象

1.小学:截至招生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属地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2.初中:具有属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小学毕业生。

四、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今年继续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家长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完善学生基本信息,报名片区划定学校,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6月30日前完成。在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后,7月20日前,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还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申报民办学校的,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及预缴费。学校审核结束后,汇总相关材料报教育部门进行复核录取。适龄儿童家长(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学生信息的或登记学生虚假信息的,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就学资格。

(二)初中招生

符合许昌市直属及魏都区区属初中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登录许昌市小升初网,填写片区代码及家庭实际住址,由所在小学负责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到魏都区教体局进行审核。报名时间为6月30日前。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网上报名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就学资格。报民办初中的,填写学校片区代码,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报名工作由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开发区和示范区中招办和相关小学组织实施。初中学校学区由市中招办联合上述五区中招办,根据各片区报名人数及各初中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划定。

(三)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实行“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许昌市主城区的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统一到各区中招办统一登记;许昌市主城区的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统一由各区安排登记入学信息,各小学学校具体负责。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2.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入学

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申请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辍学。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4.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入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破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落实中央关于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从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控辍保学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等方面,周密谋划,制定方案,确保2021年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地要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城乡、区域之间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差距,构建高质量体系,促进县域内优质均衡,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严查非法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控制班额招生。各地要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小学新招收一年级和初中新招收七年级不得出现55人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招生,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六)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充分认识学籍是招生入学结果的体现,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及时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高中新生学籍接续。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七)严格落实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八)加强招生宣传。各地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摒弃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

(九)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和学校,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责任管理部门和人员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