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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开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8-18 09: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中原电气谷发展服务中心、商务中心区,各镇(街道办):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激发大中专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家庭劳动力等群体创业活力,现就做好2023年一次性开业补贴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大中专学生开业补贴申报人为毕业5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对于农村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应为自2017年8月29日《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许人社〔2017〕66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首次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应为自2016年12月20日《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许政办〔2016〕8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首次创业的转移就业半年以上,返回许昌市创业的农民工。

(四)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应为自2017年10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或提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按照《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以下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资料

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关于转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的通知》(许人社办〔2018〕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提供以下资料:

1.《许昌市开业补贴申请表》(见附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者分别属于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不同人员类别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4.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

7.创办实体吸纳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均可)复印件;

8.工资支付凭证;

9.近6个月经营记录有关单据(开户行银行流水、购销合同等均可)复印件;

10.创业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截止8月31日。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申报人注册经营地区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示范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创业即可申报。

(二)各单位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创业大中专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申报。

联系电话:0374-3372288

附件:许昌市开业补贴申请表.doc

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