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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12-02 16: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许昌市新财建设有限公司、许昌中原电气谷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市芙蓉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许昌新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许昌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昌政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自主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化模式,属于市场化运营的企业法人,没有承担任何地方政府债务,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