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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就该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信息来源:光明网【信息时间:2019-02-27 10:3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换言之就是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在过去,食品安全事故通常由食药监系统的主管官员,作为“第一责任人”来接受处理,然而随着新规出台,可以预见,今后类似的状况必将发生明显变化。

一个显著的趋势是,近些年来针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力度在不断加大。如果说,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体现了立法环节的发力,那么,《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印发,则象征着行政管理体系的新激励。它并不是技术性的操作指南,更像是一份宏观的责任重申,其标志着“确保食品安全”正式成为地方主政者最核心的使命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一些省市也出台了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其中很多都明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领导班子将被一票否决”。与之相较,中办、国办所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没有采用类似的表述,而是给出了一系列更细致、更务实、更具可操作性的奖惩细则。比如说,“及时消除隐患的应予奖励”“有效减少损失的从轻追责”“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事故的从重问责”等。这些一一列举的情形,对于今后照章办事、依法追责,都极具指导意义。

维护食品安全,一方面要杜绝领导干部甩锅,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让其无端背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并不等同于一刀切的“出事就下台”,而指向了一整套完整的责任认定标准,以及与之对应的考核激励办法。将主政者任内治下的食品安全状况,与其升迁、任用挂钩,这是一种最有效的倒逼。提升食品安全一项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和优先级,最大程度体现了对体制负责与对民众负责的统一。而这,也是凝固合力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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